房地產的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繳納怎麼算
在我國,買過房的人都知道,我們在買房之後會得到兩本證。一本是房產證,另一本就是土地使用證。這是因為房產開發商在最初的時候是交了土地使用税的。那麼具體的房地產的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繳納怎麼算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三、根據國税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這裏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裏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的次月為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減少時間,然後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税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對應。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税義務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税人的產生意味着舊的納税人的消失。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税計税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後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為零。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一個開發項目在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隨着房產的不斷銷售,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應是逐漸減少的,到商品房銷售完畢,納税義務也就終止。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時就要注意計算方法,在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税實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較為合理。
即本月應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月單位税額;本月剩餘應税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免税佔地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分攤面積以合同規定交付時間或合同簽訂時間為準進行統計);月單位税額=年應納税額÷12;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分攤佔地面積=佔地總面積×(已簽訂合同預售或銷售房屋建築面積÷可售建築總面積)。
以上就是對房地產的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繳納怎麼算的具體的回答,上述內容都是根據相關的法規來進行説明的。很多時候我們都不是很瞭解關於土地使用税的相關知識,但是這又確實與我們的生活存在着很大的關係。還是需要了解一下大概的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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