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
在進行拆遷的時候,無論是土地的拆遷還是房屋的拆遷,此時都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對被拆遷人做出補償。但對於被拆遷人來講,肯定是想要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
一、怎樣才能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
(一)公告拆遷期間談話技巧
當拆遷公告頒佈後,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
(二)精心設計行政訴訟中止行政裁決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户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户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範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通過訴訟把拆遷人拖入泥潭,使其遲遲拿不到行政裁決,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
(三)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户來説是非常有利的。
(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後果
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五)法院受理後及時啟動第二個行政訴訟
(六)要求中止第一個行政訴訟,繼續採用合法的手段延長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時間
1、被拆遷人可在第一個案件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後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閲卷時瞭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
2、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後,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最高院。
二、遭強拆的事後補救方法
如果有的被拆遷户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一)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迴轉。
(二)同時可將訴訟中瞭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通過信訪途徑進行投訴。
(三)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最高法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着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在實際拆遷的過程中,如果被拆遷人想要獲得更多的拆遷補償的話,那麼可以從上述幾方面入手分析,這樣或許還有可能為自己爭取更多的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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