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仲裁申請書怎麼寫
一、首部。應當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文書名稱,即"仲裁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委託代理人的身份事項。
(三)被申請人的身份,基本與申請人的事項相同。
如果仲裁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兩個以上的,應分別按照上述的要求寫清楚。
二、正文。是仲裁申請書的主體部分,包括仲裁的請求和事實理由。
(一)仲裁請求。主要是請求仲裁委解決糾紛的具體事項,即申請人通過申請仲裁所要達到的目的。如買賣合同糾紛,因拖欠貨款引起的糾紛,可以提出要求對方何時給付貨款,並承擔違約金的責任;如因違約造成損失的,還可以提出賠償損失的數額和仲裁費用的承擔等內容。仲裁的請求應明確、具體、合法合理,同時應注意不要遺漏。
另外,申請人如要申請財產或證據保全的,則要另寫申請書。
(二)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這裏所説的事實是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或是被申請人違約或侵權的事實和證據。事實的具體內容主要有:
1.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2.爭議的發展過程;
3.爭議的焦點和主要內容;
4.對方(即被申請人)應承擔的責任。所依據的事實要如實陳述,具體清楚,實事求是,有理有據。
所陳述的事實需要有證據支持。申請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可在敍述事實中,用括號加以註明;也可在敍述事實之後,再寫明證據。申請人舉證時要注意:
1.列舉證據名稱、內容及證明的對象;
2.説明證據的來源和可靠程度;
3.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4.提交證據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尾部。依次寫明:致送仲裁委的名稱、仲裁申請人簽章、仲裁申請時間和附件名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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