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住所地管轄內容有哪些
針對以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中的一些特殊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以下情況確定管轄的原則:
1.雙方都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户籍遷出後尚未落户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滿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一年以上的,由被告勞動教養地或者被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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