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合作者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一、合作作品合作者可以許可他人使用?
合作作品合作者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前提必須是合作的,所有的人員都協商同意一致才能夠由他人享受著作權。共同作品經全體作者授權,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行使,但不得損害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和其他作者的權利。
允許有條件的單方行使。
我國立法中規定的“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中被稱為“共同作品”或“整體作品”,是指兩人以上創作的、統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認為這才是合作作品。
共同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構思和確定編寫提綱、分工寫作、統一定稿,由於思想觀點相互滲透,以致雖有寫作分工,也無法確定哪一部分屬於誰的創作,所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二、如何確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屬
(1)共同作品作者的內部關係
我國“舊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對著作權的行使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權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義務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及於作品的整體,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權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則認為份額均等)。
共同作品的著作權行使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①協商原則。行使著作權必須經全體作者協商一致方可。
②共同作品經全體作者授權,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行使,但不得損害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和其他作者的權利。
③允許有條件的單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允許單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第一種情況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依照繼承法而轉移,而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由他方作者單獨行使,死者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得干涉。第二種情況是合作作者之間協商不成。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有正當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權,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其中,是否為正當理由的標準應當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學者對“正當理由”問題進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參考。
(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關係
①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權
當共同作品的著作權受到他人的侵害時,各合作作者均有權單獨請求賠償和享有訴權,而不必徵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但不得損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權利;因此取得的利益,應當合理地分配給其他合作作者。
這裏還存在着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部分合作作者放棄權利或只主張部分權利,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該共同作品的著作權,甲在訴訟中僅請求丙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明確放棄賠償損失的權利,則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張該權利。
②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權
同理,當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時,應由全體合作作者承擔連帶責任,然後再根據約定的份額和過錯程度分擔。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作品是多種多樣的,有包括合作類型的作品,而合作類型的作品並不是個人所單獨享有著作權,必須是多人共同擁有的。所以在此狀況之下的話,如果要允許他人來進行使用的話,必須要多人共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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