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職務作品和職務作品的區別是什麼?
一、一般職務作品和職務作品的區別是什麼?
一般職務作品和職務作品的區別是是否是利用本單位的一些特殊方面的條件所完成的作品,特殊職務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除此之外還需要界定作者與僱傭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這是職務作品與委託創作作品的主要差別。職務作品應該是在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領取工資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工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裏的工作人員應當作廣義理解,包括借調人員、臨時招聘人員以及兼職人員,但是不包括臨時為了完成某作品而締結的非勞動關係的人員。”依照勞動合同,一方面作者有權利從單位定期領取勞動報酬,享受該單位為其工作人員提供的勞動、福利或工作條件;另一方面作者有義務遵守該單位的勞動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單位在勞動合同範圍內安排的工作任務。
作品的創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其單位性質提出的與工作有關的任務。
據《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解釋,“‘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這種規定與其他國家的立法所採用的方式相比,缺乏明確性。各國立法中比較通行的一種方式是將職務作品範圍界定為:“根據勞動合同的規定創作的作品”或“為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創作的作品”。這種規定指明瞭職務作品的創作與勞動合同的密切關係,有利於明確職務作品的範圍。
判定職務作品的根據是作者與僱傭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作品的創作屬於作者的職務範圍。僱傭方與作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在一定範圍內取得作品的使用權,如果僱傭方對職務作品不能享有任何權利,勞動合同的訂立就會喪失意義。故此,各國法律均對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做出專門規定,平衡作者與僱傭方之間的利益。
二、職務作品的種類歸屬是什麼?
1、單位作品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特殊職務作品
這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在當代社會作品它根據所創造的環境以及所利用的一些具體的條件的不同,它所判斷出來的類別也是不同的,比如説我們國家規定的有一般的職務的作品,也就意味着它是利用本單位的一些工作方面的條件便利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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