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和非職務作品證明標準有什麼?
一、職務作品和非職務作品證明標準有什麼?
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在著作權歸屬、法律責任、著作權主體的完整性以及法律保護的期限等方面存在重大差異,必須予以區分。
1、著作權歸屬不同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因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因為作品首先是作者思想感情的表現,是創作者辛勤勞動的結晶,同其他勞動成果一樣也應給予保護。而且由於其勞動成果的無形性,並不像有形產品那樣一旦該產品為某人所支配,就產生排他使用的效力,著作作品並不因為為特定人所擁有而阻礙他人的利用。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於作者,也符合我國著作權法所確立的“保護作者權益”原則。
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歸作者,而其他權利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之所以把名權之外的其他著作權歸屬於單位,主要是因為這些作品的創作一般都必須依靠單位條件,否則作品難以創作出來,為調動單位創作的積極性,就應當適當給予它利益,並保護它的利益,這樣才有利於作品的創作。而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要麼完全歸屬於自然人,要麼完全歸屬於單位,不發生自然人和單位分享著作權的情形。
2、著作權主體的完整性不同
所謂完整的著作權主體是指擁有作品的全部人身權和財產權而言。如前文所述,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歸作者享有,在特定情況下歸單位所有。但是,不論歸作者享有還是歸單位享有,這種著作權都是不完整的。在前一種情況下,單位在一定時期內(作品完成後兩年內)享有優先使用權,第三人不得以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在後一種情況下,單位不享有署名權。
而非職務作品無論是歸單個的自然人所有亦或是歸單位所有,他(它)們所享有的都是完整的著作權。
3、法律責任歸屬不同
每份作品的創作都可能產生一定的法律責任,由於作品是創作者思想感情的表達和外化,因而創作者應對其作品承擔責任。職務作品責任的承擔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作者承擔;另一種是基於職務作品的特殊性而由單位承擔(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所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
而非職務作品一般不發生單個自然人創作作品而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情況,因為法律中所講的人本身就應該是對自己行為負責並單獨承擔責任的人。
二、職務作品分類
1、單位作品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特殊職務作品
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職務作品也是公民利用了單位的一些資金或者設備才創作出來的作品,同時職務作品也是會按照單位的要求和標準創作出的,所以説職務作品的所有權是屬於單位所有,一般的職務作品著作所有權是屬於作者本人所有,特殊職務作品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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