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非職務作品有什麼區別?
一、職務作品非職務作品有什麼區別?
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存在以下區別:
1、著作權歸屬方面,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歸作者,而其他權利歸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而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要麼完全歸屬於自然人,要麼完全歸屬於單位,不發生自然人和單位分享著作權的情形。
2、著作權主體的完整性方面,完整的著作權主體是指擁有作品的所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如前文所述,無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是歸作者還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有,著作權主體都是不完整的;而非職務作品,則無論其著作權歸屬,著作權主體都是完整的。
3、法律責任歸屬不同。職務作品責任的承擔有兩種情況:一是由作者承擔;另一種是基於職務作品的特殊性而由單位承擔(《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2款所規定的兩種特殊情形)。非職務作品則一般不發生單個自然人創作作品而由單位承擔責任的情況。
二、職務發明種類歸屬
1、單位作品
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2、一般職務作品
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特殊職務作品
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因為職務發明和專利在進行發明是利用了單位的資金以及各項資源,所以説職務發明和專利是屬於本單位所有的,同時單位也是可以與發明人約定支付相應的費用作為獎勵,如果雙方對職務發明的歸屬權發生了任何的糾紛時,可以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以及通過知識產權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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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是否可以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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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要素會構成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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