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是什麼?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
一、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低於發明
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只提"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顯然,發明的創造性程度要高於實用新型 。
二、實用新型所包含的範圍小於發明
由於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所以,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又可以是方法發明,還可以是改進發明。僅在產品發明中,又可以是定形產品發明或不定形產品發明。而且,除專利法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權。但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範圍則要窄得多,它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樣,各種製造方法就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有實用新型產生。因此,實用新型的範圍比發明狹窄得多,僅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有關的革新設計。
三、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短於發明
我國專利法明文規定,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而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為20年。相比之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要短得多。這是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實用新型比發明的創造過程要簡單、容易,發揮效益的時間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對它的保護期的規定相應也短些。
四、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過程比發明專利簡單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可公告,並通知申請人,發給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而對發明專利,則必須經過實質審查,無論是審查的手續和時間都要比實用新型複雜得多,長得多。
以上就是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發現,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包含範圍、保護期和審批過程同發明專利均有所區別,有些實用新型專利可能已經被髮明專利所包容,而實用新型專利也很容易被新的發明專利所取代。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專利方面的法律知識歡迎登陸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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