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買賣相關規定與糾紛解決
近年來隨着城鎮化推進,許多農村房屋也都進入拆遷範圍。但由於前期村民間宅基地使用權買賣並不規範,所以在利益驅使下也由此產生了很多民事糾紛。針對這個問題,我們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宅基地使用權買賣相關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管理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1、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5、農村村民擅自佔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農村村民佔用基本農田建房,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中對於宅基地使用權買賣規定還是十分詳盡的,其中不僅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權買賣羣體,還包含了買賣中房屋的權利歸屬問題,這些規定都極大程度的避免了因宅基地買賣而可能帶來的後續民事糾紛,同時也為產生糾紛時的處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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