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的性質定位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的性質定位是什麼
(一)農民宅基地的性質定位
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體土地可以分為農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而宅基地屬於農村建設用地部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農民宅基地的使用權原則上禁止轉讓。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因此有學者認為: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幾乎成為不可能。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當然不能參與市場流轉。其本意就是為了防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衝擊房地產市場。其所謂的衝擊房地產市場,實質上就是打破政府對房地產一級市場的壟斷,直接危及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既得利益,而這種利益習慣性地被稱之為'國家利益。因此,在現有的條件下,農民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所有權的主體不容討論,就連其使用權的商品性定位也是值得探究的。
(二)農民住宅房的性質定位
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因此,農民住宅房是農民的私有財產,這可能沒有對立的意見,這也是對農民住宅房的性質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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