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買賣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宅基地買賣協議效力是無效的。目前,農村房屋買賣無法辦理產權證書變更登記,故買賣雖完成,但買受人無法獲得所有權人的保證,該合同因合同標的不能而無效,所謂標的的可能是指合同規定的債權人的權利或債務人的義務在客觀上有成為現實的可能,如果標的無法實現則不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事人簽訂的宅基地上買賣合同,其標的是買受人交付價款,出賣人移轉房屋所有權,但現實生活中,房產管理部門要麼只辦理了城市國有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權屬證書,要麼依據有關法律不予辦理,導致農村房屋及土地無法辦理過户登記。
此外,此類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
最後,如果認定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不利於保護出賣人的利益,在現實中出賣人相對處於弱勢地位,其要求返還私有房屋的要求關涉到其生存權利,認定此類合同無效,從客觀上相對公平,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綜上,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應定無效,其理由有:首先,房屋買賣必然涉及宅基地買賣,而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其次,宅基地使用權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特定的身份關係相聯繫,不允許轉讓。目前農村私有房屋買賣買房人名義上是買房,實際上是買地,在房地一體的格局下,處分房屋的同時也處分了宅基地,損害了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宅基地買賣協議是無效協議,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宅基地是不能夠買賣的,不允許轉讓的,不能夠交易的,一宅基地是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村民一户只能夠申請一處宅基地,無法轉移產權,因此宅基地買賣協議是無效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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