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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效力原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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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效力原文是怎麼規定的

在生活中,由於我國的房價問題和城市環境污染問題,致使現在宅基地的買賣非常普遍。雖然我國規定的宅基地的買賣是受限制的,其實現實生活中,宅基地也有人暗自交易,私自簽訂買賣合同,但是不辦理過户手續,這種情況在農村也是有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宅基地買賣效力原文是怎麼規定的?

一、宅基地買賣效力原文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的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是聯繫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二、宅基地使用有什麼注意事項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土地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三)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四)農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五)農村村民擅自佔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農村村民佔用基本農田建房,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宅基地變動的法律規定

(一)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二)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

(三)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

(四)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宅基地的買賣在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其實有規定的,如果買賣發生在非本村村民或者是城市户口這些購買宅基地,即使簽訂的有合同。那麼合同其實也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如果發生了什麼叫糾紛的話,宅基地買賣合同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