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租賃可以嗎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怎麼租賃?土地管理法關於宅基地租賃有哪些規定?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承租者範圍是否有所限制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租賃需要注意些什麼呢?國家對宅基地出租是鼓勵還是反對?下面就這個問題我們具體來詳談。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宅基地使用權租賃可以嗎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法律是允許農民出租住宅的,但是否允許出租宅基地使用權呢?從實務上看,因農民建住宅完全可以申請到免費的宅基地,從而很少存在承租別人宅基地使用權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從法理上看,既然法無禁止,應理解為是允許出租宅基地使用權的,而且允許出租不會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的變更,從而並不違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規定。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承租者範圍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此可以認為,受用途和資源所限,宅基地主要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建設住宅,外村鄉村民不具備使用主體資格,城市居民則只能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出租雖然不變更使用權屬主體,但也只能出租給具備建設使用資格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其實,198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1條曾規定允許城鎮非農業户口居民使用集體土地建造住宅,後因容易導致房地產投機炒賣而在新《土地管理法》中予以刪除,由此也可見立法之用意。
宅基地使用權的出租,是否也應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規定而必須達到一定開發程度呢?如前所述,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與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同,前者並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主體,因此,不宜對土地使用權出租時的開發程度過多限制。
至於農村居民出租住房,從上述規定中看不出對承租人資格條件的任何限制,從現實看,農民將住房出租與城市居民、本集體外村民的現象大量存在,其於鄉鎮經濟發展的人流與物流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農村居民出租住房並不因此改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產權的變更,因此,予以肯定和鼓勵農村居民出租住房。
通過以上所述,我們知道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在遵守我國法律規定“一户一宅”之後,是可以租賃的並且不改變使用權主體的變更。宅基地使用權租賃的承租者由單位和個人組成,其主要用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建設住宅。國家是肯定和鼓勵農村居民出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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