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未批先佔”如何維權?
一、遇到“未批先佔”如何維權?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被徵收人遇到未批批准而強行佔用土地行為的,可以向縣級以上有民政府舉報,也可以申請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徵地時被徵地農民應該享有哪些知情權
被徵地農民享有以下知情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有關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民;應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共同確認,並將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同時,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經批准的徵地事項,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按照《關於印發<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7號)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將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等在施工場地懸掛;沒有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文件及建設用地批准書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同時該意見又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綜上所述,如果被徵收人遇到了未批先佔的行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維權,當然也可以先通過縣級以上的政府進行舉報,而在這個過程當中最好儘早的委託律師介入,才能讓自己掌握案件的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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