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徵收過程中,如何利用“一書四方案”進行維權?
一、在企業徵收過程中,如何利用“一書四方案”進行維權?
根據徵收土地法律規定,在進行土地徵收時必須有“一書四方案”,並且屬於應該公開的信息。如果沒有一書四方案的徵地行為屬於違法徵地,被徵收人可以通過申請信息公開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來維權。
在《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中規定: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説明書應當包括項目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並應附具下列材料:
(一)經批准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土地利用現狀圖,佔用基本農田的,還應當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由建設單位提交的、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三)地籍資料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以有償方式供地的,還應當提供草簽的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説明和有關文件;
(五)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佔用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包括佔用農用地的種類、位置、面積、質量等。
補充耕地方案:應當包括補充耕地或者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質量,補充的期限、資金落實情況等,並附具相應的圖件。徵收土地方案:應當包括徵收土地的範圍、種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供地方案,應當包括供地方式、面積、用途,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等。
經批准後的四方案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的內容: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這便是被徵收人更為熟悉的徵收土地公告的由來。隨後,徵地項目啟動,轉入徵地補償安置的程序當中。
二、一書四方案在維權中究竟該怎麼用?
即被徵收人在面臨徵收補償不能接受的糾紛時,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知上述“一書四方案”的全部內容。那麼“一書四方案”是不是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呢?這裏有一個從不公開到公開的轉化過程。原先,行政機關多將“一書四方案”定性為供審批機關了解徵地工作情況、以便審酌是否給予審批的過程性信息,並援引該條規定拒絕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
但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國法院2013年度“信息公開”十大案例。明確了過程性信息不應是絕對不公開,當決策、決定完成後,此前處於調查、討論、處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過程性信息。人民政府作出徵地批覆後,當事人申請的“一書四方案”已處於確定的實施階段,行政機關再以該信息屬於過程性信息、內部材料為由不予公開,對當事人行使知情權構成了不當阻卻。
之後,國土資源部下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29號),將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明確納入了市、縣徵地信息公開的內容。因此,“一書四方案”屬於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當然,“一書四方案”如果尚處於上報審批過程中,未進入確定的實施階段,依舊屬於過程性信息,不應公開。
所以説,被徵收人可以通過對“一書四方案”的具體內容的審查、識別來判斷整個建設項目是否存在程序或實體上的違法點,我們在調查時可對照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年度用地指標,看徵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指標。以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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