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不知是誰拆的怎麼辦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在房屋徵收的一般情況下,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對需要實施強制拆除的房屋履行程序,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是明確的,被徵收人對此不服,可以根據相關文件體現出的主體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但在某些具體的案件中,被徵收人想要複議或者訴訟非常困難,因為找不到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以及承擔責任的主體,導致被徵收人起訴困難,舉證更加艱難。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時,被徵收人因拒不配合等因素而被強制帶離現場。
面對強大的拆遷部門,被徵收人作為弱勢羣體不可螳臂當車,而應積極搬離屋內物品,以減少自身損失。同時應將現場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進行各種形式的固定,比如利用手機拍照、錄像,利用監控設備認清拆遷主體,為後期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權利而提供證據,找到擔責主體。
但如果不配合強制拆除行為,一般不會阻止房屋被拆除,還會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同時因為拒不配合,導致被強制帶離現場,無法固定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證據,為後期通過法律手段維權增加難度。
2.拆遷單位有計劃地趁被徵收人不在的時候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此類案件直接導致被徵收人難以得知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是誰。被徵收人找到相關部門詢問時,如果直接承認還好,但如果都不予承認,被徵收人便難以尋找到擔責主體,尋求法律救濟比較困難。
3.被徵收人雖在拆遷現場,但無法固定拆除主體證據。
被徵收人因為慌張,忘記取證,或者不被允許拍照錄像。眼見為實,耳聽為虛,被徵收人在法庭上需要拿出證據證明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主體是誰時,若無法舉證,可能會承擔不利後果。
以上是強制拆除主體不明確的幾種情形,被徵收人面對這種情形時往往束手無策,蒙受房屋被拆除的損失,但找不到擔責對象。
我國法院在該類案件審判實踐中,認為是否可以初步認定是誰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的問題:包括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存在以及強制拆除行為由誰實施兩個方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其中“事實證據”包括能夠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的初步證據。該案提交的強拆現場照片,能夠證明涉案房屋系合法建築且已被拆除,能夠初步證明強制拆除行為存在。
當遇到上述幾種強制拆除主體不明確的情形時,當事人客觀上無法舉證證明誰是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考慮到發佈徵收公告、拆遷通知的行政機關,以及相關公告、通知中確定的具體實施機關,具有對被徵收房屋、土地的徵收、拆遷和補償職責,均有可能實施強制拆除行為,如當事人無法辨明上述主體中由誰具體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則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或者多個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但上述主體中已經被法律明確規定為強制拆除實施主體的,當事人仍應以該主體為被告提起訴訟。
房屋被強行拆除,但是對於拆遷的人具體是誰不是很清楚,對於維護自己的權益來説是比較棘手和麻煩的, 雖然形勢對於被拆遷人不利,但是有不是沒有挽回的餘地,可以把發佈拆遷通告的單位作為被告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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