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房子被強拆找不到誰拆的怎麼辦
一、個人房子被強拆找不到誰拆的怎麼辦?
個人房子被強拆找不到誰拆的可以報警處理,損毀公民財產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對接受過程錄音錄像。
第一百七十條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簽名,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並將受案回執交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繫或者拒絕接受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中註明。
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為其保守祕密,並在材料中註明。
第一百七十四條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核實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對被調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調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二、違章修建的房子可以強拆嗎?
違章修建的房子可以依法強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在司法實踐中,房屋被強拆卻找不到誰拆的這種案例是比較少見的。如果是徵地過程中發現房子被強拆了,不知道是哪個拆遷單位實施的話,也可以到徵地主管部門投訴,徵地也不允許違法強拆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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