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違章建築強拆程序是怎樣的
我們都知道建築物的修建必須取得相關的許可證書,沒有獲得批准的建築物是違章建築,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強制拆除。那麼農村違章建築強拆程序是怎樣的呢?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幫助您解決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農村違章建築強拆程序是怎樣的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強制拆除的程序:
1、立案。立案就是執法部門對於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等事實或者材料後,認為有違法事實發生或存在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時,決定把它作為行政案件進行查處的一種活動。有權立案查處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是:
(1)、規劃局或者規劃委員會。這是法定部門,城市裏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也就是俗稱的城管,城管有沒有權利來管違章建築,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級政府的授權。
(3)、鄉、鎮人民政府。它的執法範圍是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簡單講就是在農村的違章建築由它來管。
2、調查。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並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後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3、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4、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並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農村違章建築強拆過程中當事人要注意的問題
1、簽收。很多人認為自己不簽收,這個處罰決定書對自己就不發生法律效力,這是錯誤的,現行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拒絕接收處法律文書,執法人員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也可以把法律文書留在受當事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2、積極應對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錯過了聽證程序,也不要緊。對違章建築的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自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當事人可以在2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三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3、建議聘請律師維權。因為這是一個法律程序,非專業人士駕馭不了。
4、只有在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時,才可以依法拆除違章建築。處罰決定書發生法律效力有兩種情形:一種就是當事人不進行行政複議也不進行行政訴訟,過了三個月,處罰決定書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種是當事人在兩個月內提起行政複議,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一審二審後就發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這兩種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違章建築,言下之意就是説發現了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後,不是説拆就拆的,而是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後才可以拆除。在實踐中沒有經過審批或者無證的房屋只要在兩年內沒有被查處,都不能輕易的認定為違章建築,在拆遷的時候更是如此。
強制拆除的程序是4個,包括立案、調查、決定、執行。其次是為您整理了在強拆過程中當事人應該注意的問題。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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