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徵地批文就説明徵地是合法的嗎?
一、有徵地批文就説明徵地是合法的嗎?
不一定合法,如果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值得廣大被徵收人注意:
其一,徵地批文過期失效。《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也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據此,對於徵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徵收人應特別予以關注。
其二,超越法定審批權限的“拆分審批”。《決定》中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
其三,“未批先佔”與“少批多佔”。《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其四,“以租代徵”需警惕。《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徵”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種情形的出現意味着用地單位並沒有實際辦理徵地審批手續,通常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的違法行為相關。
二、政府信息公開應當公開哪些?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必須主動公開以下信息:
1. 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覆文件,即本文所述的徵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有變化的要表述變化前後情況);
3. 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
4. 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
5. 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徵地機構必須經由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徵地文件,然後經由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徵地登記,並與徵地方訂立徵地合同後,被徵地方將土地交付給徵地方時,徵地流程才算結束,但是在徵地過程之中,徵地機構必須對被徵地户進行徵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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