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申請是怎樣的
徵地補償申請的範圍是怎樣的呢?徵地補償申請仲裁的程序是怎樣的呢?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有關對徵地補償不服提出申請仲裁的知識。
徵地補償申請:
一、申請裁決的範圍
所謂申請裁決是專指對徵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糾紛。其中包括徵收土地的三項補償,可以劃分為產值標準、倍數標準、附着物標準。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二、申請裁決程序
第一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
協調申請要有明確的要求,標準爭議的事實依據和證據,科學的計算依據和統計標準。
第二步: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
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説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四、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
徵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五、申請裁決的注意事項
1、對進入裁決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訪請求
信訪一直是農民爭取解決徵地補償爭議的主要途徑,許多徵地補償爭議都通過信訪渠道反饋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
2005年國土部向各省國土主管機關提出要求:今後凡是信訪人通過來信、來訪反映徵地補償標準爭議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引導其申請裁決。對於已經受理並在辦理中的裁決案件,信訪人就同一事項提出信訪請求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
2、補償標準爭議不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受理範圍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雖是解決徵地糾紛的主要途徑之一,但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對補償標準爭議沒有行政決定權和司法判決權,標準爭議裁決作為一項具有土地補償爭議自身特點的糾紛解決機制,不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受理的範圍。只有通過裁決前置程序後才可以進入行政審查、司法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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