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樓商品房土地使用税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根據相關規定,在購買商品房時,會要求購買人每年繳納土地使用税,那麼對於這種規定,是怎麼去界定這之間的收費標準的呢,也就是説有關有關一樓商品房土地使用税的相關規定,既然該規定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核,也必定具有法律的效應,那麼我們就來看看這個規定具體如何執行的。
一、定義: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二、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税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按税法規定的單位税額交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税額=應税土地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税額
一般規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額,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房產税、車船使用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均採取按年徵收,分期交納的方法。
四、免交土地使用税的適用對象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檢發《關於土地使用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税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於納税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五、國家税務部門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税發〔2003〕89號)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税和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佔地是隨着銷售而逐漸減少的,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銷售期間,應按建築面積區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買者分別按出售與未出售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税。
可以看到,國家對於軍隊,城市綠化等土地的使用,批准這些特殊用地可以不交土地使用税,同樣,用於交通建設,水利建設的用地也同樣享受這個政策,所以,對於有關一樓商品房土地使用税的相關規定,我們必須按規定繳納相關税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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