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土地出資是使用權出資,而不是所有權
2、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國有土地,而且經過有償出讓
(1)能夠作為財產權進行轉讓的只是國有土地使用權;
(2)從國家無償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依法不能作為出資使用,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否則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存在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風險。
(3)以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外投資,則必須先將集體土地通過“招拍掛”途徑變為國有土地。
3、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應未設權利負擔
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未設權利負擔,土地使用權必須是乾淨的,沒有抵押權之類的權利負擔。《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5條地2款規定,禁止“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公司法解釋三》第8條規定,“出資人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交付使用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的過户登記,兩項義務不可分割,否則股東沒有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公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並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税費成本
企業以房地產進行投資的,根據不同税種其處理有所不同,具體內容如下:
【營業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2]191號文)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税。
【土地增值税】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6]21號文)第5條規定:對2006年3月2日以後發生的,被投資、聯營的企業為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説被投資、聯營的企業並非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的,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税。
【企業所得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超過賬面價值的部分應繳納所得税(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印花税】根據印花税規定,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税目徵收印花税,其計税價格應當按評估機構評估價為依據。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出資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而且非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是不能進行轉讓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出資後,需要到相關國家機關辦理登記,並且需要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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