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和理解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
所謂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基本犯罪),由於發生了嚴重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我國刑法中規定了大量結果加重犯的情形,由於對結果加重犯需要適用升格的法定刑,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就要求我們一定要嚴格把握對結果加重犯的認定。
在大陸法系國家,成立基本犯罪是一個罪名,成立結果加重犯是另外一個罪名。以故意傷害致死的情形為例,大陸法系國家規定了故意傷害致死罪一個獨立的罪名,也就是説,在大陸法系國家有故意傷害罪和故意傷害致死罪兩個獨立的罪名。而在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的情形仍然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並不涉及罪數判斷的問題。但是,結果加重犯又和罪數理論相關聯,因為當行為發生更嚴重結果卻不成立結果加重犯的情形,就可能成立其它犯罪或者成立數罪。我們把故意傷害致死的情形拆開來看,其中包括兩個內容,一個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一個是過失致人死亡,如果單純的認定為兩個罪,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通常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過失致人死亡通常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數罪併罰的話,最高刑是十七年,但是法律把這種情形認定為結果加重犯以後,法定最高刑則提高到了死刑。因此,我們對結果加重犯一定要嚴格認定,否則會導致罪刑不相適應。
成立結果加重犯,要求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主觀心態是故意或者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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