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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權的內容和限制是什麼?

土地租賃權是指土地的所有人向他人承包,而自己收取租金享有的一種權利,很多人對於土地租賃權都感到陌生。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介紹土地租賃權的內容和限制,幫助您瞭解。

土地租賃權的內容和限制是什麼?

土地租賃權的內容和限制:

1)土地租賃權的基本內容土地租賃是土地使用權人在保留土地合法使用權的條件下,承租權人在一定期限內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對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此,土地承租權人享有租用土地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土地承租權人不享有土地使用權,無權行使轉讓或者抵押等處分權。依《合同法》第224條的規定,經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土地承租權人可以將之轉租,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期限。

2)土地承租期間新增建築物的歸屬按照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主體統一的原則,確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權歸屬。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僅享有租期內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但並非土地使用權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仍由作為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權人繼續履行,租期屆滿而土地使用權期未屆滿時,出租人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上承租人投資建造的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自然歸屬於出租人。而租賃土地使用權人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依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主體統一和“房地一致”的原則,其所有權歸屬於該租賃土地使用權人。這兩者的區別應予以注意。

3)土地承租期間使用權轉移對承租權的效果土地使用權人將其權利出租後,在租賃期內又將其權利轉讓、抵押的,仍需保護原承租人的利益,維護原租賃合同的效力。

4)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參照《合同法》第230條的規定,確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律為保護承租人的權益,賦予其此種特權。因租賃合同為持續性合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承租人對土地進行了一定的投資,故需要對租賃物長期使用和收益。對此,法律應當加以特殊保護,以鼓勵承租人進行投資,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

5)出租人的交付義務出租人依約應將土地的佔有和使用提供給土地承租權人而未按期提供,但尚未造成土地租賃合同提前終止的,出租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造成土地承租權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6)承租人的租金義務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以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一定數額的租金為代價,根據租賃合同對租金支付方式、數額、期限的約定,土地承租人負有按約定支付租金的義務。土地承租人不繳納、不足額繳納租金或者不按期繳納租金,未達法定期限,沒有被收回土地承租權的,土地承租權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7)承租人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義務《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l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承租人應遵守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不得隨意改變原有的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合同規定用途內容的,必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依法經過審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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