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可以進行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與在建工程可以進行轉讓嗎?
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可以進行轉讓。
轉讓土地使用權
1、內涵: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
2、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3、禁止性規定: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5、“房地一併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隨之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着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6、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
補充説明:“項目收購獲取土地的方式”屬於轉讓的範疇,具體內涵是通過收購項目公司的股份達到獲得項目公司所擁有土地的目的。
收購項目公司的優點:
(1)避免了直接公開購買土地帶來的競爭和麻煩,手續簡單,便於操作。
(2)節省了直接轉讓土地需要繳納的各種税費。
(3)可直接擁有原項目的開發人員,開發快捷。
收購項目公司的缺點:
(1)存在人員整合的風險。
(2)可能存在原公司財務、法律方面的遺留問題,需注重前期調查。
在建設的土地工程,一定意義上是當事人在簽訂土地使用權之後,再進行的建設內容,説明土地當事人已經對於這片土地實施的操作內容,只有完成相應的內容,讓想要購買的人看到成功,他人才會願意承擔使用過後的經營後果,所以建設目標必須滿足國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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