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税如何進行繳納?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税如何進行繳納?
1、在簽訂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10日內,需要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納税申報;
2、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之後,按照税收標準收取税款;
3、納税人繳納税款完畢後,契税徵收機關就會向納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證;
4、然後納税人再寫點這些憑證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即可。
二、什麼是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契税?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契税指的是,擁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在進行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或者贈與行為時,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契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1、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
2、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第三條 契税税率為3-5%。契税的適用税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1、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2、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3、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4、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5、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6、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綜上所述,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税主要通過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繳納。除此之外契税税率在%3至5%的區間浮動,具體金額需要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且需要報備給財政部和過税務總局進行備案。值得注意的是,繳納税款時要確認來訪人員身份,以免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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