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更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土地更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5、土地增值税交納憑證(轉讓方提交);
6、契税交納憑證(受讓方提交。如房地產整體轉讓且已辦理好房產權過户手續的,可以不提交);
7、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要提交地塊投資證明;
二、變更土地使用權證的流程是什麼?
(1)申請變更登記。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讓雙方填寫好轉讓申請書、轉讓合同書、轉讓登記表;屬繼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供公證繼承書,並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屬祖屋分户的,提交分户協議書或户主申請,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還要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户口簿和原土地證書、房產證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
(2)變更地籍調查。變更必須與原來宗地登記檔案併案進行。宗地部份變更的,要實地核定面積,界址點,重新繪製宗地圖;宗地全部變更,界址沒有變化的,可不進行界址調查,但宗地圖應重新繪製。
(3)變更權屬審核。內容與初始土地登記相同。
(4)註冊登記,換髮證書。注消原《土地登記卡》、填寫新的《土地登記卡》,更改《土地歸户卡》。收回註銷原《土地使用證》,填寫頒發新的《土地使用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有什麼?
1、主體的廣泛性。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多為一般主體,對其身份資格多無特別限定。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公民自然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多為特殊主體。
2、取得方式的多樣性。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過出讓(含以出讓金作價出資或入股)、租賃或劃撥等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據此用地者原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者也可依法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繼受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3、內容的差異性。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因不同方式而取得,而取得方式之不同將導致權利內容具有實質性差異。
土地使用權包括對土地轉讓的權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了其他人,土地使用證書的過户登記是必不可少的流程,像土地這種不動產,產權歸屬主要還是以相關證書的登記為準的。事實上,根據變更土地名字的原因,要提交的證明材料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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