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一、自己改名字需要什麼手續?
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户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户籍室辦理,户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成年人改名字的條件是什麼?
成年人改名的三個條件: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三、不能改名字的情形有哪些?
1、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5、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6、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7、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8、户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一般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是不能自己到公安局去改名字的,成年人改名字就很簡單了,但改名字如果是為了逃避一些應盡的義務,或者有違法行為還沒有調查清楚的,諸如此類的情形不能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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