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出讓土地使用年限有哪些規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規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 、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 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經政府批准同意大利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
以下五類情形,可協議出讓:
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准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協議出讓必須公示,發生價格爭議可提請裁決
針對此前協議出讓公開程度不夠,《規範》明確提出今後所有協議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後,需將意向出讓地塊的位置、用途、面積、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條件、意向用地者、擬出讓價格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審查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協議出讓終止。此外,協議出讓結果也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隨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經營性基礎設施將逐步實行有償使用,油田等礦業開採用地也將逐步有償使用,這些用地均具有獨佔性和排他性,在協議出讓過程中很容易產生出讓價格爭議。如意向用地者認為出讓方提出的出讓價格明顯高於土地市場價格的,可提請出讓方的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出讓價格爭議裁決。
在我國對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一直都較為嚴格,相關的使用者需要進行相應的辦理後,根據國家土地部門對這類土地的批覆時間和批覆規定進行相應的使用。在使用期屆滿後進行相應的順延辦理,符合我國的法律要求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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