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途徑有哪些?
開發商將居民房屋拆遷後,會拿到這塊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被拆遷方認為對方拿地方式不合法,拆遷過程存在違規行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其土地使用證。這是公民積極維權的表現,那麼申請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途徑有哪些?下面我們一起通過這篇文章簡單瞭解下。
一、申請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途徑有哪些?
《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由此可知,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頒證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發證後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係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複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自《土地登記辦法》頒佈後,《土地登記規則》已經自行廢止,但關於更正登記的內容在《土地登記辦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因此,對於已經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服,當事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外,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證,是國家規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關規定,目前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由此可見,被拆遷方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以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要求撤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如果行政複議無法解決的話,當事人還可以直接向當地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後,經查發現土地使用證發放過程中的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話,會對已經發放的國有土地使用證進行撤銷,對這塊土地重新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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