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登記到哪裏進行?
一、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登記到哪裏進行?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登記到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承租國有土地的,承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土地租賃合同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國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請登記後,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屬於同一位階的權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權,故該項登記為土地使用權設立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協議解除,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發生,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議,在不違背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協議解除原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2)當事人一方嚴重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中的一方無故擅自違約,使得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成為不必要,並已經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且這種損失已無法彌補的,無過錯方有權解除。
(3)情事變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成立後,不是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情事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如果繼續維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依照情事變更原則,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是解除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一個法定原因。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解除使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這種消滅,只能是將合同解除時止之後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解除之前的債權債務關係仍然有效。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的具體簽訂情況,首先需要由租賃雙方根據實際來進行協商認定,並在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籤訂合同,後期涉及到租賃合同登記的情況,還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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