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土地使用權起訴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一、侵犯土地使用權起訴狀中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二、侵犯他人土地使用權會怎麼處理?
土地使用權人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非法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是對土地使用權人的佔有使用權的侵害。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當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時,土地使用權人有權依法採取措施保護其權利,可以請求當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侵害人排除妨礙、停止侵害、返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賠償損失。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造成土地使用權人損失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要求賠償。但應當指出,這裏的賠償,已不是侵權賠償問題,而屬於違約賠償。
1、排除妨礙。當他人非法妨礙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行使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以保護土地使用權的正常行使。
2、停止侵害。土地使用權人依法有權請求侵佔其所使用土地的人立即停止侵害,以阻止產生損害或避免遭受更大的損害。請求停止侵害一般適用於已經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直接的侵害且侵害行為正在繼續的情況。若未發生實際侵害,則不能請求停止侵害。
3、返還土地。當侵害人侵佔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時,應當責令其返還給土地使用權人,以使其繼續使用。
4、恢復土地原狀。他人對土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狀態加以破壞,如擅自在他人所使用的土地上取土、挖坑、排放污水等,屬於損壞財產的侵權行為,侵害人應當恢復土地原狀,以使土地使用權人繼續使用土地。
5、賠償損失。在土地使用權人所使用的土地受他人的侵害造成財產損失時,土地使用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侵害人進行賠償以彌補其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簡單損失,具體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侵害財產所有權的賠償標準加以確定。
無論是侵犯土地使用權還是其他的民事糾紛,起訴狀中如果不寫清楚這些基本的內容法院就無法立案。當然,法院會憑藉原告的起訴狀,先了解土地使用權糾紛的大概情況,之所以讓原告遞交答辯狀,那也是因為法官當然不能僅聽原告的一面之詞,交了起訴狀之後開庭的時間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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