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決定確認違法,房子仍能被強拆?徵收維權必不可少
按一般被徵收人的理解,房屋徵收決定及其公告標誌着拆遷項目的正式啟動,是國家收回被徵收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直接依據。
一旦徵收決定被“拿掉了”,整個項目就無法向前推進,強拆的風險就會大大降低。
然而,在明所聶榮律師所代理的一起案件卻幾乎令上述邏輯被徹底推翻——即使徵收決定“沒了”,徵收方仍能將你的房屋強制拆除,而且,居然是“合法”的司法強拆!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兒呢?
李先生的房屋於2014年7月被列入當地道路延伸工程建設項目範圍,區政府作出了房屋徵收決定,但雙方未能就徵收補償安置達成一致。
同年10月,李先生收到了《徵收補償決定書》,強拆進逼。
李先生篤定前述徵收決定嚴重違法,便在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幫助下向當地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房屋徵收所涉及的原告房屋所屬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而被告在徵收決定中卻載明依據的是《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對其房屋進行的補償,這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據此,中院於2015年7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區政府作出徵收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其採取補救措施,區政府並未提起上訴。
到這裏,維權的形勢似乎對李先生很有利。
李先生認為既然徵收決定被確認違法了,那麼依據這一徵收決定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也就當然無效了。
因此,在律師提出繼續代理此案進行“一攬子”維權服務時,李先生選擇了暫時放棄。
就是這一下決策的作出,讓李先生幾乎陷入絕境……
2017年4月,涉案房屋再次拉響了強拆警報,徵收方竟然向當地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李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聶榮律師尋求幫助,聶律師在闡明瞭整體形勢,為被徵收人“打了預防針”後接辦了此案。
然而沒過幾天,區政府便手持法院下達的強制執行裁定對李先生的房屋實施了強拆!這意味着整條道路的最後一個“節點”被推平,徵收方几乎“完成了任務”。
問題在於,徵收方是如何做到在徵收決定被確認違法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獲支持的呢?聶律師在啟動相關程序後通過區政府提交的答辯得知,因房屋徵收決定被確認違法,區政府曾於2015年10月作出對徵收決定《採取補救措施的説明》。
在該《説明》中,區政府對補償方案作出了相應變更,將集體土地字樣調整為國有土地。
同時區政府認為兩份補償方案的補償結果(數額)完全一致,因此不再對被徵收人進行送達。
就這樣,原先那份《徵收補償決定》竟“死而復生”,以相同的文號呈現在法院那裏,成為了申請強制執行的重要依據。
而法院就順水推舟地“認”了這份補償決定,三下五除二便委託政府將房屋推平了。
案件進展至此,對於被徵收人來説形勢可謂極其不利。
其一,房屋已遭司法強拆,可選擇動用的救濟渠道十分有限,除啟動司法賠償程序外幾無高招;
其二,道路已基本貫通,搭建協商溝通平台的籌碼已基本不復存在;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即當初徵收補償決定的救濟期限早已經過,相關程序無法再啟動。
目前,聶榮律師已通過律所疑難案件研討機制羣策羣力,力爭為被徵收人的權益在困境中找尋出路。
針對此案,聶榮律師表示,被徵收人所犯的最大錯誤就在於“躺”在了當初那份勝訴判決書上而沒有及時採取跟進的維權步驟,未能一鼓作氣繼續向徵收補償決定發動攻勢。
事實上,若在當時被徵收人能繼續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進行一攬子代理服務,那麼依法撤掉徵收補償決定幾乎是沒有懸念的,也就不會有後面發生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和房屋遭司法強拆的事情了。
然而很遺憾,被徵收人犯了“想當然”的錯誤,對徵收方會採取如此弔詭、偏門的手段強行推進強拆步伐的決心估計嚴重不足,對當地法院“依法裁決”的能力錯誤高估,結果落得了如今的困局。
這樣的教訓,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認真汲取,避免再犯。
那麼,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又究竟有着怎樣的是非曲直呢?在明律師給出的初步意見是,那個居於核心地位的《採取補救措施的説明》絕非單純的政府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而是一個新作出的行政行為!這一《説明》從根本上改變了原《補償決定》行為,應當依法重新進行送達等程序。
本案中司法強拆所依據的材料明顯存在違法之處,司法強拆的裁定本身是錯誤、非法的。
然而,這只是律師的觀點,法院卻並不這麼認為。
接下來的難題就是,如何為法院的裁定糾錯呢?是否可以通過訴區政府最後的強拆行為違法的途徑來要求法院審查這一裁定的合法性呢?《補救措施》本身是否可訴呢?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專業法律問題都可以探討、研究,但對於被徵收人來説,到了這一步便只剩下兩個字擺在眼前——困難。
徵收決定確認違法,房屋就不會被強拆了嗎?對不起,你低估徵收方的“能力”了。
徵收維權,必須步步緊盯方有望得勝,一時一刻也不能鬆懈、放棄、休息。
須知,你休息,人家是不休息的,直到拆掉你的房屋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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