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協議糾紛怎麼解決?
一、房屋拆遷協議糾紛怎麼解決?
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二、房屋徵遷規定是什麼?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完成的程序是比較多的,比如首先需要發佈公告,然後和被拆遷人協商拆遷補償方式等。在這過程中就容易發生一些糾紛,雙方關於補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矛盾比較大的,可以首先提起行政裁決,無法解決糾紛的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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