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違建強拆房屋新規定2022年
一、東莞違建強拆房屋新規定
違法建築政府可以依法進行強拆,但是並不等於允許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佈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佈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 如何判定司法強拆是否合法
對於被徵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強拆時,應當首先要判定自己面臨的司法強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內容主要從五個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基礎,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方沒有向被徵收人作出、送達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實施拆除。
(2)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否適格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資格,其他主體均沒有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資格。
(3)被徵收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不復議、不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間內被徵收人不搬遷、且在該決定通知到達被徵收人之日起60天內不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時,應當及時通過複議、訴訟的方式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4)強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可知,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徵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補償
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應當保證被徵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即安置房置換或足額的貨幣補償,政府在被徵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不得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
依據法律規定,違法建築強拆的最新規定是拆除違章建築通知書後並未拆除違章建築,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由相應行政機關機關進行強制執行。拆除違章建築的費用需要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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