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被拆,究竟誰是強拆主體?
農村土地租賃價格低廉、交通便利讓更多的人看到了商機。越來越多的人投資去農村建廠,這樣既能讓投資人獲利,也能促進當地人員的就業。因此很多地區都支持投資人到農村建廠。楊先生也是其中一員,但是楊先生的廠房卻被強制拆除,使其遭受巨大的損失。楊先生遂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究竟誰是強拆主體呢?
庭審雙方
原告:楊先生
被告:區政府
案件概述:
2012年12月,楊先生來到河北省某村與該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好每年的租金後建設了標準化廠房。2013年8月,楊先生與陳先生簽訂《購房合同》,約定購買廠房並繼續租賃村委會的土地,2015年7月,楊先生與陳先生簽訂補充協議補充了購買廠房一事。2017年3月鎮政府的制止違法佔地辦公室向楊先生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書》,認定楊先生佔用該地建設廠房屬於未批先建,是違法佔地行為,因此需要限期拆除。在到了規定期限之後,鎮政府和該市產業集聚區的管委會組織強拆了涉案廠房,裏面的設備和一些附屬財產也受到了損失。
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圍繞該案誰是強拆責任主體、強拆行為是否合法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後,法官充分聽取了原被告雙方的辯論意見,宣佈休庭進行合議庭評議,擇日宣判。
案件解讀
本案中根據楊先生的陳述以及楊先生提供的證據證明可以確定產業集聚區的管委會的工作人員參與了拆除涉案房屋的行為。故可認定被拆遷強制拆除行為是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實施。鎮政府一直只起到了輔助的作用。且在強拆中並未獨立行使職權,只是協助管委會的工作人員,因此不應該是適格被告。而產業集聚區的管委會是區政府的派出機構,因此管委會實施強拆行為的法律後果應該由區政府承擔。綜上,我們解決了誰要對這次強拆行為負責的問題,即誰可以成為被告的問題。我們在跟楊先生商量後也採取了對區政府起訴的方式也爭取補償款。
楊先生的土地已經被政府文件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土地也是在城市規劃區內,因此區政府根據法律規定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是有可能成為實施強拆的主體。而根據楊先生提供的材料以及我們通過法律手段獲取的材料《通知》以及《限期拆除通知書》等。並不能證明此時的區政府已經成為合格的強拆主體。其中的材料只能是強制拆除環節中的一環,並不能證明已經成為強拆的執行人。因此區政府實施的強拆行為無法律依據。此時我們解決了第二個焦點,即對楊先生的建築實施強拆不合法。
遇到拆遷問題,我們為了公共利益犧牲自身利益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國家需要發展需要進步就必須做好統一的規劃、建設。為了國家更美好,我們也應該懂得這個道理。但是在犧牲自己的利益時,得到合理的補償也是合理,這也是國家法律的規定。我們能做的也是爭取到滿意的補償款,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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