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回來房子沒了,徵收方説風颳的!點評:這風有點大
最近,一則“男子出差回家房子沒了”的視頻在網上火了。事情是這樣:江蘇南京的市民楊先生出差歸來,發現房子被人偷拆了,家中牀、櫃子、空調、熱水器等東西全埋裏面了。楊先生説拆遷辦的人説“有可能是大風颳跑的,不是他們拆的”。如果真是風颳倒了房子,這風不太正經。
事件還有一個背景就是,自房屋納入拆遷範圍後,楊先生和徵收方從去年5月份談到現在,一年多時間一直未就補償達成一致。雙方主要分歧在於其廚房及廁所十多平面積,沒有給補償。就在雙方僵持不下的時候,房子莫名其妙被偷拆了,不知道是誰拆的。楊先生想找人負責都找不到人。他問徵收方,得到的答覆是,“不知道風颳倒的還是下大雨刮倒的,不清楚。”
房屋被偷拆,也找不到人負責,法院可通過推定原則找出拆房人
找不到拆遷行為主體,是不是楊先生就只能自認倒黴,這事就這麼算了?徵收方是不是真的就洗脱責任了?未必。一句“風颳倒的”無法洗脱徵收方的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在無主體對強拆行為負責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及舉證責任作出認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單位、拆遷公司等非行政主體實施強制拆除的,應當查明是否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
在雙方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且涉案房屋已被強制拆除的情況下,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涉案房屋系因其他原因滅失,否則舉證責任應由徵收方承擔。在徵收方無法舉證證明拆除行為和其無關的情況下,可以推定徵收方實施或委託實施了強拆行為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及賠償責任。
最高院也屢屢有通過推定原則找出拆遷主體的相關判例,為房屋被偷拆的當事人主持了正義和公道。
因此,對於楊先生來説,最要緊的是在收集和整理了相關證據資料後,儘早通過法律途徑確認強拆行為的主體。一旦確認了拆房的主體,那麼下一步就可以依法爭取合理的拆遷補償,並就屋內財產物品損失申請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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