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房屋拆遷合同糾紛如何解決處理?
產生房屋拆遷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通常是協商、行政裁決、起訴以及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在合同雙方簽訂了拆遷合同之後,因各種原因產生爭議或出現違規行為時,首先是拆遷方與被拆遷方進行協商解決,若是協商未果,則可以通過相關仲裁機關進行裁決,若是對裁決結果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方勝訴則可強制執行。
在房屋拆遷補償的安置協議簽定之後,被拆遷人或者是房子的承租人在協議中約定好的搬遷期限內拒絕進行搬遷,產生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拆遷人可以依照法律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申請。當然除此之外也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也就是説當事人申訴期間不影響強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綜上所述,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簽訂房屋拆遷徵地補償協議後,產生合同糾紛造成矛盾通常可以通過協商形式解決處理,如果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通過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形式來解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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