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送來的補償協議是已經擬好的,被拆遷人該直接簽字搬遷嗎
最近拆遷律師講到徵地拆遷談判技巧時,有被拆遷人朋友反映,怎麼補、補償有多少,這些徵收方早就已經定好了,連拆遷補償協議都是格式合同,老百姓根本沒有和人家談判的餘地。
徵收方已經單方面把所有補償拆遷事宜都確定好了,所以被拆遷人朋友只能直接配合在格式合同上簽字搬遷嗎?不敢簽字,怕補償落空;不敢不籤,怕遭受更多打擊。
在這個關乎大多數被拆遷人最大宗財產的問題面前,簽了字被拆遷人要承受多少損失已經是不言而喻的。拆遷律師今天想和大家説的是,不簽字的法律依據和自救途徑有哪些!
一、拆遷必須簽訂協議,協議須經雙方協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對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我們參考北京市相關規定了解。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也就是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徵收拆遷時,徵收雙方必須依法簽訂書面的拆遷補償協議。而協議的最簡單解釋,就是雙方就一定問題經談判、協商後而達成的共同決定。
實踐中口頭承諾補償條件、簽訂空白協議、簽訂格式協議,或者徵收方單方擬定條件要求被拆遷人簽字的,被拆遷人完全有權利拒絕,並反向針對徵收方的更多違法徵收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並通過複議、訴訟等途徑維權。
二、拆遷補償定價須經過合法評估,拆遷方單口斷價是違法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對評估目的的規定表述瞭解評估結果作為拆遷補償定價的依據。
其中第八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計算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也就是説,不管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評估結果都將作為確定被徵收房屋價值和補償的重要法定依據。
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其一,房地產價值評估機構是由被拆遷人以投票或抽籤等法律明確的途徑選定的,不應受到任何人的干涉,更不能由徵收方單方指定;
其二,評估作業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和行業準則進行,評估結果不能隨意編造;
其三,初步分户評估報告作出後,依法須在被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由被拆遷人自己進行"查漏補缺"、糾正錯漏問題的工作,並不是報告作出後被拆遷人就只能聽之任之。
被拆遷人朋友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通過申請複核評估、專家委員會鑑定的方式主張自己的異議,仍舊不能解決問題的,也可進一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途徑維權。
三、補償方案敲定前須徵求公眾意見,不是徵收方想怎麼定就怎麼定
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在不瞭解相關法律規定時會認為,即使協議簽訂階段和評估階段自己有主張異議的權利,那補償方案作為"政府文件",總不可能是老百姓説了算的吧?只要徵收方擬定的補償方案有問題,那被拆遷人能拿到的補償就不可能合理了。
拆遷律師想説的是,補償方案確實是確定補償標準、計算最終補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但它也不是徵收方的一言堂!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論證後,須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市縣級人民政府須根據公眾意見對補償方案進行修改調整,並對修改情況予以公佈。在舊城改造類徵收項目中,被徵收人還可以通過啟動聽證程序的方式主張自己對不合理補償方案的異議,督促政府進行修改調整。
在集體土地徵收中,也有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徵求被徵地農民修改意見的法律程序規定,農民朋友們也可以依法行使聽證權利。
實踐中如果有被拆遷人朋友認為補償方案有問題、補償標準不合理,但未經過公示公告和意見徵求程序的,可以拒絕不合理的補償條件,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了解徵收方在徵收過程中存在哪些程序違法或缺少審批文件的情況,並進一步啟動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督促徵收方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拆遷補償合不合理,相信每位被拆遷人自己的心裏都有一杆秤。當我們放上法律的砝碼時,就能夠更清楚明白地看出到底缺斤少兩了多少。
向不合理補償條件和不平等協議説不,其實並沒有多麼困難。難的是在拒絕之後,被拆遷人還需要結合一系列法律手段,真正為自己爭取到合理補償。
被拆遷人朋友們要明白的是,拆遷補償絕不是徵收方自己説多少就算多少的。如果徵收方自己把一切都定好了,要求被拆遷人直接簽字搬遷,那隻能説明,這場徵收從頭到尾充滿了違法漏洞,被拆遷人更應該有依法維權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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