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競合的的處理規則
一、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規則
擔保物權競合是指同一財產存在着衝突的擔保物權,這種衝突,主要體現為抵押權與抵押權的衝突,抵押權與質權的衝突,抵押權與留置權的衝突
(一)擔保人的行為造成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即一擔保物上已經存在一個擔保物權,擔保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又在其上設立了一個以上的擔保物權。
在這種情況下:
1、留置權最優先受償(也可以説是優先於抵押權);
2、已登記的抵押優先於質押;
3、質押優先於未登記的抵押。
注意:
1、不可能存在擔保人先設立一個已登記的抵押,後又設立一個已登記的質押問題。因為登記本身已具有對抗效力,不可能重複登記。
2、不可能存在留置與質押並存的情形。因為留置與質押都需要轉移擔保物權的佔有,而擔保人不可能將一個擔保物同時轉移兩個佔有。
3、不可能存在質押與質押並存的情形。因為質押需要轉移擔保物的佔有,而擔保人不可能將一個擔保物同時轉移兩個佔有。
(二)擔保權人的行為造成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
即一擔保物上已經存在一個擔保物權,擔保權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又在其上設立了一個以上的擔保物權。在這種情況下:
1、先有抵押權的,不可能再產生質權、留置權或抵押權。
因為在抵押權的情況下,擔保權人並不佔有抵押物,當然其也不可能轉移該抵押物的佔有而設立另外的質權或留置權。同時,因為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所以擔人也不可能以抵押權為標的再設立一個抵押權。
2、先有質權的,分為三種情況:
(1)再設立抵押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擔保人同意則可以,此時,抵押權優先於質權。
(2)再設立質權的,承諾轉質可以,且轉質權優先。但責任轉質無效。
(3)再設立留置權的,可以,留置權優先。
3、先有留置權的,也分為三種情況:
(1)再設立抵押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債務人同意則可以,此時,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2)再設立質權的,法無明文規定,原則上不行。但從法理上講,如果經過債務人同意則可以,此時,質權優先於留置權。
(3)再設立留置權的,可以,後設立的留置權優先。
由此可以看出,擔保物權發生競合的現象已被相關法律所承認,並對此做出相應的解釋。通過小編的回答想必你已經對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規則有所瞭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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