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當原來的債務人經過債權人同意後,把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時,此時三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就會產生相應的變化,這是不可避免的。而這同時也關係到債務轉讓效力的問題,下面就讓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債務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吧。
1.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
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脱離債的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後第三人不履行債的義務,債權人不得再請求原債務人承擔債務,只能請求第三人承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或者訴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原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償還能力並不負擔保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後,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成為新債務人,同原債務人一起對債權人連帶承擔債務,但當事人約定按份承擔債務時,依其約定。第三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可以請求原債務人履行債務。
2.抗辯權隨之移轉。
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這一點無論對於免責的債務承擔,還是並存的債務承擔都適用。債務存在無效原因的,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無效;履行期尚未屆滿的,新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履行請求也可以抗辯。此外,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但應注意的是,由於債務承擔的無因性,沒有特別約定,第三人不能基於原因行為的事由對債權人進行抗辯,只能基於所承擔的債務本身所具有的抗辯事由向債權人行使抗辯權。
3.從債務一併隨之移轉。
依合同法第86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着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第三人。但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證債務不當然隨主債務移轉於第三人,除非保證人同意。
債務轉讓後所帶來的效力主要是三方面的,也就是小編在上文中為大家詳細介紹的三個方面,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你對此還有更多的問題,保險起見還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有律師幫助你分析案情、提出建議,相信問題一定會得到很好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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