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是怎樣的
一、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是怎樣的
債權轉讓的效力分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以下我們論述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發生在當事人、債務人及第三人之間。對外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債權轉讓應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通知由原債權人即轉讓人作出,應以到達相對人即債務人為生效要件。在連帶債務的情形中,雖然連帶債務對於債權人視為同一債務,但各債務人負擔各自以全部給付為內容的獨立債務。因此,原債權人必須通知全體債務人。如果僅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則債權轉讓只對此人發生效力。原債權人發出的債權轉讓通知,一旦到達債務人,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回。
2、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轉讓人與債務人因債務轉讓而完全脱離關係。轉讓人不得再向債權人請求給付債務。如果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則不構成合同的履行,更不應使合同終止。如果債務人向原債權人履行,造成對受讓人的損害,債務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因原債權人接受此種履行,已構成不當得利,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要求其返還。
3、債務人在合同轉讓時享有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權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受讓人既然是自轉讓人處承受權利,他所取得的權利自然不得大於轉讓人。在債權轉讓之後,債務人對原債權人所享有的抗辯權可以對抗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
4、同一債權轉讓數個人的,最先通知債務人或在確定時間內最先被債務人接受的轉讓具有優先效力。
如果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出於善意向受讓人履行,即使該債權轉讓是無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債務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5、債權轉讓後,債務人可以行使抵銷權。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條的規定,當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時,債務人對轉讓人即原債權人也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哪些債權不得進行轉讓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這類債權主要包括: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等。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民法典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主要體現在對債務人方面。此時雖然不需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但需要實際的通知債務人,否則的話就會導致轉讓行為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在轉讓債權的過程中,我們也要知道究竟法律中規定的哪些債權是不能進行轉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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