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中撤銷權是什麼權?
一、民事權利的分類
按民事權利的作用,可以將民事權利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這是傳統民法對權利的最重要分類。
1、支配權,又稱管領權,指權利主體可以直接支配權利標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權利。這類權利的作用有兩方面:於積極方面可直接支配標的物,不需他人介入;於消極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礙其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權為典型的支配權,其他如準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也屬支配權。
2、請求權,指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對權利標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對義務人請求。請求權由基礎權利產生,因基礎權利不同,可分為債權上請求權、物權上請求權、人身權上請求權、知識產權上請求權等。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但債權和請求權並不等同,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內容,除其外,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內容,如變更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形成權,指權利主體僅憑自己的行為,即可使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於權利人得依單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係的效力發生、變更或者消滅。撤銷權、追認權、解除權、選擇權等都是形成權。廣義的形成權,還包括抗辯權。
4、抗辯權,是指對抗相對人請求權或其他權利的權利。抗辯權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請求權的行使,可為永久抗辯,可為延期抗辯。抗辯權的防禦性質,使其區別於請求權而成為一類獨立的權利。我國《合同法》所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序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都是抗辯權。《擔保法》規定的先訴抗辯權也屬於抗辯權範疇。
二、民事權利中撤銷權是什麼權?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
以上就是小編對民事權利中撤銷權是什麼權這個問題的回答。民事權利可分為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支配權。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形成權是指權利主體憑藉自己的行為使已發生的法律關係的效力發生改變,按照這個定義,撤銷權為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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