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物佔有即所有可以嗎?
一、無主物的概念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二、無主物的權屬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三、無主物佔有既所有
1、“無主物”的先佔取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並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所謂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2、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對無主物的最先佔有者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3、國內目前來説,不承認先佔制度,無主物、遺失物、遺忘物不能屬於拾得人(無主歸公)。在國際法上,一般指的是國家可以佔取無主地,取得對無主地的所有權。而所謂“無主地”,是指當時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先佔是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為,是一種領土的取得方式。
四、無主物佔有既所有的法律規定
1、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
在拾得任何物體前,想要要做出無主物佔有即所有的行為,首先要確定物品是無主物還是遺失物,遺失物按照規定就需要交至公安部門進行處理,遺失物超過一定期限無人認領的,就屬於國家所有。如果確定拾得物是無主物且是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話,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也需要返還給物品的權利人,無法返還的,交至公安部門而後屬於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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