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示先佔無主物能取得所有權嗎?
一、無主物的概念
無主物是沒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拋棄物等。無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無法明確所有人,而不是指訟爭之物。
二、無主物的權屬
對無主物,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時,按先佔原則取得所有權,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如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三、告示先佔無主物能取得所有權嗎
“無主物”的先佔取得早在羅馬法中就有規定,並被許多大陸法系國家所承襲。所謂先佔,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對無主物的最先佔有者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國內目前來説,不承認先佔制度,無主物、遺失物、遺忘物不能屬於拾得人(無主歸公)。在國際法上,一般指的是國家可以佔取無主地,取得對無主地的所有權。而所謂“無主地”,是指當時不屬於任何國家的土地。先佔是一個國家有意識地取得當時不在任何其他國家主權之下的土地的主權的一種佔取行為,是一種領土的取得方式。
四、先佔無主物取得所有權的法律規定
1、按照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拾得人應當將拾得物交還失主,或者交給公安機關。如果已經確認拾得物是無主物,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2、對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物權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也已明確規定應當參照拾得遺失物的規則處理,能夠交還權利人的,返還權利人,不能返還的,送交公安機關。
從上可知,不管是告示還是採取其他方式,都要採取法定的形式。我國目前並不承認先佔制度,對於遺失物、埋藏物或隱藏物,應當按照規定交至公安部門進行處理,遺失物超過一定期限無人認領的,就屬於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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