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租金問題是怎樣的?
現代社會,很多關係都是以金錢利益為紐帶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其中的一種典型關係。有些房東出租了自己的房子,從某種意義上來説也可以算是個債權人,那麼相應的留置權租金問題是怎樣的?如果您不是很清楚,本站的小編我很樂意為您解答。
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類型,鑑於物權法定性,其種類和內容均應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得由當事人約定創設,故研討留置權還應建立在現有法律規範的基礎上。
1、民法通則及其意見
《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對債的擔保方式作了規定,其中第四款正是留置權的基本立法: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民通意見》第117條規定:債權人因合同關係佔有債務人財物的,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將相應的財物留置;經催告,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法將留置的財物以合理的價格變賣,並以變賣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應予保護。上述規定均將留置權的適用限定在因合同關係而佔有留置物的範圍之內。
2、擔保法及其解釋
《民法通則》僅對留置權作了一般性的規定,《擔保法》就留置權的基本規範予以了詳細規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明確了留置的適用範圍: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擔保法解釋》第109條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債權人可以留置其所佔有的動產。上述規定一方面將留置權的適用範圍限定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特定的合同關係中,另一方面又要求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係。
3、物權法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對留置權作了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二百三十一條又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上述規定拓展了留置權的適用範圍,並不限定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特定的合同關係內,而擴展至整個債的範疇。“債權人的債權無論是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合同債權還是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在內的非合同債權,都可以適用留置權。只要符合留置權成立的要件,任何種類的債權人都可以行使留置權。”
《物權法》規定的留置權構成要件,反映出留置權具有兩個特性:“佔有合法性”和“關係法定性”。前者包括基於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而發生的佔有,但基於事實行為的佔有合法需由法律的直接規定;後者是指動產留置物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即為債權債務關係的標的物。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出租人對承租人放置於房屋內動產的管理、控制,既非因法律行為而生的佔有,法律也未規定此事實上的管理控制構成合法佔有;同時,該動產非房屋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不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此外,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不屬於商事行為,不構成商事留置,不能適用“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條款。因此,出租人對此動產不享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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