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怎麼成立的,留置權可以約定嗎
對於留置權,絕大部分人並不瞭解其中的知識,在缺乏專業知識的情況下處理這方面的問題時也會出現相應的麻煩,所有也是有必要了解下關於留置權的各方面知識。那麼什麼是留置權呢?留置權其中的一些知識又有哪些呢?留置權可以約定呢?為此本站將為您解答。
一、留置權的成立
留置權是指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有權留置動產並享有對該動產的優先受償權。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佔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佔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係。另依我國物權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係之限制。
二、留置權的效力
1、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3、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5、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7、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並存時,質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三、留置權的約定
留置權的適用,當事人可以依法進行約定,所以,當事人可以約定對留置權進行排除。
留置權是法定物權,是不需要合同約定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適用前款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本文分成4個部分,前3個部分主要講述的是有關於留置權的內容,有基本定義、需要條件以及留置權的效力。而最後一個部分主要還是講述留置權的約定問題,讀者可以從中瞭解到相關的知識,為您的麻煩事有一個好的解決方式,解決留置權可以約定嗎這個問題。也同時能希望讀者能儘快解決煩惱,希望能給讀者帶去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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