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從合同糾紛轉為到民間借貸案勝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簡介
本案中對方在河源市開礦,並創辦了鉛鋅礦業有限公司。2008年7月12日,我方當事人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將400,000元匯入對方賬户,對方於當天向當事人出具一張借據,該借據的內容是:“今借人民幣(¥400000)借據人陳某”。我方當事人與對方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後對方一直未償還此借款。當事人聯繫我後,由我起訴對方,而對方在一審勝訴,理由是:這是當事人入股對方的鉛鋅礦業有限公司的投資款,雙方形成合夥關係。並約定由礦石抵扣給我當事人的借款綽綽有餘。
辦案思路及心得
後來在庭審中,我方二審堅持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匯入對方賬户的400,000元是當事人的出借款還是入股對方鉛鋅礦業有限公司的投資款。我方持有對方親筆簽名的借據,亦與匯入對方的400,000元相對應,故可以確認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至於之間的合夥關係,因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故不需要追加礦石補償性問題。因借據沒有約定期限,我方可以隨時向主張主張權利,本案也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裁判結果
最終,我方勝訴,對方全款賠償我方當事人。我方堅持,無論什麼樣的案件,只要發揮突破性並盡心盡力的工作,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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