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如何界定被脅迫借條?
一、在我國如何界定被脅迫借條?
1、受外界因素所致,不屬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欠條,算是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
2、脅迫,指以給他人的人身或者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書寫欠條的人因受到要挾而違背了自己的真實的意願訂立的欠條合同,就算脅迫。
二、被脅迫寫下借條要怎麼舉證?
1、被脅迫寫下借條後,要及時向警方報案留底,報案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2、與對方溝通,找第三人在旁邊作證,證明自己是被脅迫的;
3、與對方接觸時隨身攜帶輕便錄音錄像設備,受到脅迫時可及時拍錄取證。
三、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持?
(一)法院認定被脅迫寫下借條有哪些因素
法官主要從三個方面來論證:
1、對雙方陳述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2、對借條形式的審查。
3、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
(二)哪些借條法院不支持
1、過期借條。從法律上講,沒有借條過期的説法,只有過了訴訟時效的説法。正常的債權債務關係有2年的訴訟時效,過了訴訟時效,法院將不予支持。但在3年內,只要債權人主張過債權,訴訟時效就將重新計算。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自己曾多次向對方討要借款,訴訟時效未過,可以到法院起訴。
2、賭桌借條。因賭博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實際上是以合法的借條形式來掩蓋違法的實質,這種借貸關係不應受法律支持和保護。
3、傳銷入會費。介紹別人加入傳銷組織,為收取入會費讓別人打下的借條,名義上是借款,實際上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受法律保護。
4、撕毀的借條。被撕毀的借條作為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其效力不能等同書證原件,可採信度較低,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5、借條複印件。只持有借條複印件,不能與借條原件進行核對的確認借款真實性,且被告對借條不予認可的,法院不予支持。
寫借條並非本意,是被人脅迫寫下的,想要避免承擔清償責任,就要提供證據證明是在被脅迫寫下借條的,否則,僅憑口説是被迫,法官是不會相信的。在受到威脅脅迫的情況下籤訂的違背自己意願的不合實際的欠條就屬於被脅迫寫欠條,這份欠條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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